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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9 10:14: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20年9月16号回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但2020年9月22日平台再次回复,市政建设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市政建设配套费是否等同,不在税收解答范围之内。前后两次答复,有矛盾的地方,请再次明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 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第一条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四、根据《河南省契税实施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50号)第六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为用地单位或个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一切费用;……本办法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作为契税计税依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与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区别,不在税收解答范围,建议咨询相关费用征收部门。具体涉税事宜建议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