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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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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9 10:17:2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三)项第10点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包括土地受让人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是否能明确土地前期开发费用是否与会计准则核算规定的前期工程费用是一致的可以抵减销项税,支付的购地契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也属于会计核算中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核算内容,是否也可以抵减销项税,请明确。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第五条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是指当期进行纳税申报的增值税销售额对应的建筑面积。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房地产项目可以出售的总建筑面积,不包括销售房地产项目时未单独作价结算的配套公共设施的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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