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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期间,销售的不动产是否还需要在次月预缴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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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9 10:18:5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0月土地增值税清算,当月销售不动产100万(收入已计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总收入中),问:这100万的收入,是否还要在11月按1.5%预缴土地增值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2.根据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八、清算后再转让房地产的处理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转让的房地产,清算后销售或有偿转让的,纳税人应按规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扣除项目金额按清算时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乘以销售或转让面积计算。

  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清算时的扣除项目总金额÷清算的总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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