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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29 10:29:5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该问题首先要确认“工作服”的性质。
一、该工作服作为劳保用品发放给企业员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即用于员工生产使用,可以抵扣该批工作服的进项税额。
二、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该工作服作为集体福利发放给企业员工的,参照上述文件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