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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业务印花税重复征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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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30 10:25: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税发(2006)101号文件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在收取货运杂费的同时必须代征托运方应纳的印花税,但是我公司作为托运方,这部分印花税已经在签订货物运输合同的时候缴纳,对于同一业务,印花税存在重复征收问题。请问如果铁路运输企业必须代征托运方的印花税,那么托运方在签订有具体金额的货物运输合同可以不缴纳印花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规定:“一、纳税人铁路货运业务中运费结算凭证载明的承、托运双方,均为货运凭证印花税的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八条 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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