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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30 10:33:16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规定,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第三条 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附件《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立合同人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34号)规定,二、关于技术咨询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至于一般的法律、法规、会计、审计等方面的咨询不属于技术咨询,其所立合同不贴印花。三、关于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问题 技术服务合同的征税范围包括:技术服务合同、技术培训合同和技术中介合同。……四、关于计税依据问题 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
三、根据《河南省税务局河南省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做好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工作的通知 》(豫税地〔1990〕75号)规定,二、书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应按各方所持合同全额贴花。技术合同应缴纳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三,……三、各类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应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税。一角以上的尾数不足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征,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或按实现利润分成的技术合同,可先按五元定额贴花,待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其报酬金额应计税贴花。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规定,技术咨询合同是当事人就有关项目的分析、论证、评价、预测和调查订立的技术合同。有关项目包括:1.有关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软科学研究项目;2.促进科技进步和管理现代化,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项目;3.其他专业项目。对属于这些内容的合同,均应按照“技术合同”税目的规定计税贴花。书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均应按各方所持合同全额贴花。技术合同应缴纳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三。各类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应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由于不清楚您双方合同具体内容,无法为您做出针对性回复,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执行,建议您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