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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在制定交通补贴标准时,税局层面有无对补贴标准进行规定的知道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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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30 10:38: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1999年4月9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人,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问题1:河南省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有无明确的文件?

        问题2:国有企业在制定交通补贴标准时,税局层面有无对补贴标准进行规定的知道文件?

       问题3:国有企业员工按月取得交通补贴,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规定,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四、根据《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有关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的通知》(豫财税政〔2O15〕82 号 )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二、本通知自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245号)规定,……一、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等形式向职工个人支付的收入,均应视为个人取得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二、具体计征方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的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规定,1.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河南省目前没有制定专门的文件。因此,单位按月发放除省级以下党政机关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外的其他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需要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2. 税法中尚未对国有企业在制定交通补贴标准做出具体规定。3. 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省级以下各级党政机关职工按规定标准之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其他单位(包括企业)职工发放的公务交通补贴,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您单位是河南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可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否则,应在发放当月与“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具体事宜您可联系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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