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 RSS订阅 | 本站微信 广深财税服务 - 深圳财务公司注册|广州代理记账报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申请|财务会计做账外包
你的位置:首页 » 纳税知识 » 正文

挂靠我司的社会车辆及司机所承运的业务,统一由我司作为被挂靠方名义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协议的,是否可以由我司向托运人开具发票,而不属于虚开发票中“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gg2.jpg

2021-9-30 10:48:1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从事物流运输业务,为增加运力规模,我司允许与我司无劳动合同关系的社会车辆及司机挂靠我司经营,社会车辆及司机运输途中的油耗及过路过桥费用由其自行承担。

    社会车辆及司机挂靠我司经营,统一由我司与托运企业签订运输协议,完成运输后,由我司统一向托运企业收取运费,扣除挂靠管理费用后,剩余金额支付给挂靠司机。

    按照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挂靠我司的社会车辆及司机所承运的业务,统一由我司作为被挂靠方名义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协议的,是否可以由我司向托运人开具发票,而不属于虚开发票中“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您好,根据您的叙述,如果挂靠车辆以运输企业名义对外提供运输劳务,且由该运输企业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则该运输企业为纳税人,应据实开具发票及申报纳税。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二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 本文来自: 广深财税服务,转载请保留出处!欢迎发表您的评论
  • 相关标签:税收征管  发票开具  涉税事项  
  • gg1.jpg

    已有0位网友发表了一针见血的评论,你还等什么?

    必填

    选填

    选填

    记住我,下次回复时不用重新输入个人信息

    必填,不填不让过哦,嘻嘻。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