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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对专家评标费支出业务税务处理作出详尽的解析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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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30 10:52: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可以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有: 1.人员人工费用。   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2)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3)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以及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3.折旧费用。   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    4.无形资产摊销。   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费用。
     个人所得税:根据个人提供的具体业务类别,区分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劳务报酬所得还是经营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为20%-40%三档,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
      经营所得:对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代开发票的,税务机关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预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2019年4月1日起,对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代开发票的,不再附征个人所得税。对临时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代开发票的,按开票金额(不含增值税)1%预征个人所得税,对自然人纳税人取得其他所得需要代开发票的,仍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对综合所得代开发票的,应在发票备注栏注明“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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