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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8 10:37: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取得的一份发票被上游企业稽查局确认为虚开发票,稽查局对我单位进行检查,对我单位取得这份发票并抵扣税款的行为按偷税处理,要求我们补交增值税和相关附税,还说这份发票不能作为成本扣除,要补交企业所得税,请问这种处理对不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五条 企业发生支出,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作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相关支出的依据。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因此,若经查实确实属于虚开发票,企业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并根据税务机关要求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