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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8 14:47:2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根据财税[2004]39号,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现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小区配套幼儿园,因我司无教育资质,现与其他教育公司合作经营开办幼儿园,我司收取经营管理费,请问这种情况幼儿园部分是否可以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谢谢
根据财税〔2004〕39号规定:“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上述文件中规定可享受优惠政策的房产和土地为房地产公司“自用”的房产和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