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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8 14:48:2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公寓项目2016年办理了预售证,已对外销售60%,但剩余40%由于受市场因素难以销售,办理房产证后全权给开发商用于对外出租(超过一年),2020年随着市场环境变化,原出租的公寓转让给第三方,请问整个项目土地增值税应整体按新房或旧房标准清算,还是60%部分按新房标准清算,40%部分按旧房清算?
如40%房产符合旧房条件,可按财税【1995】48号文件有关规定,依据旧房计算方法征收相应土地增值税,后续对项目进行清算时剔除已作为旧房出售的部分。但是,如该40%房产出售时,项目情况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的“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情形的,应执行实施细则的规定先预征、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