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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8 14:54:5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商业管理公司,主营不动产租赁及企业管理服务,成立时间是2019年03月28日。成立以来一直未有营业收入。于2020年07月开始取得收入,取得的收入符合现代服务销售额比重要求。那么可以用2020年07月至09月的收入作为计算加计抵减的基础吗?是否可以自2020年10月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