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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的的退税额应是2019年12月份的留抵税额与2019年7月份的留抵税额的差额还是还是2019年12月与2019年3月份的留抵税额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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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8 15:10: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增量留抵退税,申请日期为2020年1月份,如果倒推6个月,即税款所属期2019年7月份——2019年12月份是符合增量留抵退税条件的额,其2020年1月份之前并未办理过增量留抵退税,自2019年3月底以来每个月的留抵税额均大于0,应予办理的的退税额应是2019年12月份的留抵税额与2019年7月份的留抵税额的差额还是还是2019年12月与2019年3月份的留抵税额的差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八、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二)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三)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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