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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9 10:30:5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是安徽省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阶段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买房合同(预售)是国家住建部和工商总局2014版固定文本合同,第三章第六条没有明确约定该商品房总价款是否含税,且该条款不可修改。请问我司在补充协议上明确了该商品房总价款其中不含税金额多少,税额多少,以此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感谢及时答复!
印花税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按规定据实计算申报应纳税额。合同中所载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按不含增值税的合同金额确定计税依据;未分开注明的,以合同所载金额为计税依据。
您所描述的情形,补充协议中金额和增值税分开注明的,可以不含税金额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