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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时间问题,例如2019年5月取得合规的员工差旅费飞机票行程单,当年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020年10月发现可以抵扣还行继续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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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9 10:36: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关于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进项税的时间问题,例如2019年5月取得合规的员工差旅费飞机票行程单,当年未计算抵扣进项税额,2020年10月发现可以抵扣还行继续计算抵扣进项税吗?


请参阅《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的规定:“六、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

    请参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的规定:“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文件对于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抵扣期限未做限制,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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