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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2017年企业所得税存在多缴税款,2018年存在欠税,在税务机关办理抵顶欠税时产生滞纳金,我司认为我司多缴税金在先,先于欠税之前就入库了额外税金,不应当产生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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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9 10:55: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2017年企业所得税存在多缴税款,2018年存在欠税,在税务机关办理抵顶欠税时产生滞纳金,我司认为我司多缴税金在先,先于欠税之前就入库了额外税金,不应当产生滞纳金,请予以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根据《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一)征税行为,包括确认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退税、抵扣税款、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因此您可就该主管局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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