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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总承包涉及的业务是混合销售还是兼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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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9 10:56: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拟建设一条产品生产线,为节约成本,加快建设进度,采用EPC总承包的方式,将设计、勘察、物资及设备采购、施工、安装及最终的试运行统一发包给A单位,A单位拟与我单位就每项业务分别设定不同的税率,如设计为6%,物资及设备采购为13%等,请问这种EPC总承包模式,对于总承包人A单位来说是属于混合销售还是属于兼营?

 

 

     1.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2.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一、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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