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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9 10:59: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在一般纳税人期间购入固定资产(机器设备)并抵扣了进项税额,2019年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现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该固定资产如何适用税率?可否按3%简易征收并享受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的免税优惠?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
2.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规定:“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财税〔2019〕13号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