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10-11 10:53:4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背景:我公司全资成立了一个子公司(子公司认定为小微企业),后该子公司年度无业务发生仅因注册资本产生利息收入,该收入根据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按10%缴纳了所得税后的净利润作为总公司投资收益,纳入总公司利润表,总公司缴纳所得税时将该投资收益按居民企业间投资收益申报免税
问题:1、子公司无经营业务仅产生利息收入能否按居民企业间投资收益在总公司纳税申报时减免;2、因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按25%所得税缴纳,子公司按小微10%所得税缴纳,该项投资收益总公司是否需按税率差额补缴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企业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2.现行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总公司、子公司是独立法人的,应独立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