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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分机构之间的房产、土地划转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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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11:0: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二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第三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

    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六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条例第二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和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征收。

    第七条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根据《关于调整济南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鲁财税〔2013〕19号)自2013年6月1日起,济南、青岛、泰安、临沂、滨州等五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根据《关于调整淄博等市契税适用税率的通知》(鲁财税〔2014〕21号)自2014年7月1日起,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潍坊、济宁、威海、日照、莱芜、德州、聊城、菏泽等12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适用税率由3%调整为4%,土地使用权转让以及房屋买卖、赠与、交换等其他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契税适用税率仍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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