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10-11 11:13: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行业协会(社会团体法人)向会员单位发函,商请借用会员单位的工作人员,借用期一般半年至三年。在借用期内,借用人员常驻行业协会承担行业协会安排的工作任务,其工资福利仍在会员单位领取,与行业协会不签订劳动合同。行业协会以借调人员补助的名义(2000元至10000万元/月),按借用人员在行业协会所任岗位的职务职级按月发放现金。请问,行业协会按月向从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发放的现金补助,按劳务所得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还是按工资薪金所得申报扣缴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