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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拍取得的土地和在建工程,成本抵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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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11:13:3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于2020年10月份通过淘宝拍卖系统,取得安徽省某市一宗土地和地上在建工程(在建无销售),执行法院向我公司出具了成交确认书和全部收据,税务部门只有该土地使用税欠税记录,已经向法院提供,法院也同意原公司所欠土地使用税在分配时优先支付给税务局。问:1、法院拍卖土地,原土地和在建所有人是否应向我公司开具发票?如应该开具,由于原土地和在建所有人已经丧失税金支付能力,不能向我公司开具发票,是否应该由税务部门出具相关数据,在拍卖款中优先支付?数据如果得来?税务部门如果核算本次法拍应由原土地使用权缴纳的税金的话,需要对原公司进行稽查,时间较长,怎么保证我公司能够顺利过户?2、如我公司未取得发票,我公司后期土增税抵扣时,法院成交确认书和收据能否作为土地增值税抵扣依据,包括增值税抵扣是否可以按取得土地成本抵扣?

 

    一、司法拍卖,标的物所有者按销售货物(或服务、无形资产等)按适用税率征税,开具发票。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第三十七条  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包括但不限于: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开具发票范围的,以取得的发票或者按照规定视同发票管理的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取得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及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为合法有效凭证;属于境内代扣代缴税款的,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三、(1)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转让建筑物有限产权或者永久使用权的,转让在建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所有权的,以及在转让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时一并转让其所占土地的使用权的,按照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本办法。
    自行开发,是指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的名义立项销售的,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第六条 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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