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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1 11:22:2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企业法人,有自建住宅房屋,建成后已办妥不动产权证并按季缴纳房产税。该房屋自建成后至今,一直免费提供给公司员工住宿。请问该情况是否可以适用财税【2000】125号文件和财税【2013】94号文件的规定免征房产税?如果可以享受该优惠政策,请问可以申请退回几年的多缴房产税?
1.根据财税〔2000〕125号规定:“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根据财税〔2013〕94号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是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企业向职工出租住房,符合文件规定的可以享受免征房产税优惠。
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如已经缴纳入库,可以申请退(抵)已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