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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0:19:4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A市某公司在异地B市设立甲分公司,后因其他原因甲分公司注销。期间甲分公司为B市乙企业建造建筑工程,因纠纷起诉乙企业,并根据法院判决追回部分建筑工程款。起诉时因甲分公司注销无主体资格,法院要求以A市其公司名义起诉。现B市乙企业因甲分公司注销无法开具已支付工程款增值税发票抵扣进项税金,现能否向其A市某公司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 发票抵扣进项税金?如不能开具有什么法律依据?
1.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规定:“第十四条 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根据您所描述的情形,发票应由实际收款方如实开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