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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纳税的土地增值税销售收入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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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0:24: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指引之四“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可否一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土地价款是房地产价格的组成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可就取得的含土地价款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

      我想咨询的问题是:

      1、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能否按(土地价款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除以(1+税率)来确认土地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2、同样,土地使用权转让按简易方法差额计缴增值税,能否按(土地价款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除以(1+5%)来确认土地增值税的销售收入?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第五条  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第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一条的规定:“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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