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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0:25:23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长期未对应缴个人所得税的职工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会有什么样的处罚?相关财务主管、财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会有什么样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六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