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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0:29:1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拟与其他合作方新设一个公司,我单位控股,我单位的出资额是部分现金+部分土地使用权,请问,我单位在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转让给新设的这个控股公司(部分员工一并转移到该新设公司,因该土地是多年前取得,与该土地相关的债权债务均为0)时,是否可以按照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项目: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免征增值税。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