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10-12 10:36:1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厦门税务局,你好。
以下经济业务向贵局咨询,业务背景如下:
1、2020年1月,某高校决定以知识产权投资入股A公司,持有股权10%,知识产权评估价格为1000万元,同时该高校将A公司股权奖励给学校老师张三。
2、2020年3月,A公司成立,工商登记时股东直接登记为张三。
3、2020年4月,知识产权所有权人由高校变更至A公司。
现A公司需要取得该知识产权的发票以作为无形资产摊销的税前列支凭证,A公司应向高校还是向张三取得发票呢?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规定:“ 二、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
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因此,问题所述情况,应由高校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