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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16年11月的发票未认证抵扣,还有机会重新认证抵扣吗?该如何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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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0:44:5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根据《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3.0》规定:
    2.5.2—061 逾期增值税抵扣凭证抵扣申请 
    业务描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真实交易,但由于客观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未能按照规定期限办理认证、确认或者稽核比对抵扣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逐级上报,由省税务机关认证并稽核比对后,对比对相符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允许纳税人继续抵扣其进项税额。
    办理材料:
   1.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1份
    2. 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情况说明1份
    3.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电子信息1份
    4.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复印件1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客观原因涉及第三方:第三方证明或说明1份
    纳税人注意事项:
   5.客观原因包括如下类型:
    (1)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2)增值税扣税凭证被盗、抢,或者因邮寄丢失、误递导致逾期;
    (3)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业务或者检查中,扣押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不能正常履行申报义务,或者税务机关信息系统、网络故障,未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网上认证数据等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4)买卖双方因经济纠纷,未能及时传递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纳税人变更纳税地点,注销旧户和重新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过长,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5)由于企业办税人员伤亡、突发危重疾病或者擅自离职,未能办理交接手续,导致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除上述客观原因以外的其他原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的,仍应按照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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