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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0:45:52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是被投资方,投资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条件,我司需要赎回投资。赎回时“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因其为债务重组损益,投资方不予开具增值税发票,请问,我司需要哪些证明材料,才能实现所得税前列支?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通知》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债务重组,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合同,以及非货币资产公允价格确认的合法证据等;
(二)债权转股权的,应保留当事各方签订的债权转股权协议或合同。”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六)属于债务重组的,应有债务重组协议及其债务人重组收益纳税情况说明;…… 第四十六条 下列股权和债权不得作为损失在税前扣除:
(一)债务人或者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未按期偿还的企业债权;
(二)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各种形式、借口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三)行政干预逃废或悬空的企业债权;
(四)企业未向债务人和担保人追偿的债权;
(五)企业发生非经营活动的债权;
(六)其他不应当核销的企业债权和股权。”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一、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