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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电价补助收入申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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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0:49: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是一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根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24号):“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销售可再生能源电量时,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实现的电价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但我公司项目尚未纳入可再生能源补贴目录,尚未取得补贴资格,无法向电网企业开具补贴收入发票,账务也未做收入,将了解,后期如获取补贴,将按发电量所属期向电网公司开具同期税率发票;我公司是否应该在补贴发票是未开具的情况下,同步确认收入,并申报纳税,同时是因前期未申报收入,需开具原税率发票,是否需要更正申报,会不会产生滞纳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  七、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实施前,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3号)执行;已经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可以按现行红字发票管理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发票将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从销售额中扣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因此,如果纳税义务发生则应该按照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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