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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0:52:3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请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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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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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如果您是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如果您是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