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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0:53:2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我公司按照(内自然资规2019 3号)规定已在银行建立专户提取并缴存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上述基金专门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与恢复,上述是否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文件没有进一步解释,建议您参考以上规定,结合实际具体咨询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