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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0:55:1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第四条 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第七条 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因此,提供建筑服务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其他事项没有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