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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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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2 10:55:5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住宅用地上规划建造一所幼儿园。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二条规定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我司上述幼儿园所对应的土地从何时开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麻烦回复具体时间节点如:自始不缴纳、从竣工备案次月不缴纳、从交付或使用次月不缴纳)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  “二、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对国家拨付事业经费和企业办的各类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学校所立的书据,免征印花税。

   六、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十二、关于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的确定

    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二、关于确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一)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规定:“二、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第四款中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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