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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10:23:5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您好,我公司为制造业有限公司,由A、B、C三个股东实际出资,在当地工商局只登记了A、B股东。在今年,C要退出公司经营,C按照当时A、B、C三人约定出资比例将自有股权作价出售给A、B,C转让所得额超过当时出资成本。从公司成立至今,工商登记从未办理变更,三个股东也从未签订任何代持协议和转让协议。请问这种情况,C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政策依据是哪些?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是指自然人股东(以下简称个人)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以下统称被投资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或股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转让是指个人将股权转让给其他个人或法人的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一)出售股权;
(二)公司回购股权;
(三)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四)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五)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六)以股权抵偿债务;
(七)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第四条 个人转让股权,以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合理费用是指股权转让时按照规定支付的有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