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办理公司注册、代理记账、地址托管、银行开户、出口退税、工商变更、公司注销等业务(仅限广州、深圳地区)
电话(微信):18565769935
2021-10-13 10:36: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根据皖地税〔2000〕119号规定:“一、单位出租的房屋房产税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单位出租的房屋应按次征收房产税,纳税单位应在每次收取房屋租金的次月1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房产全部出租的,从租计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