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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10:40: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司符合财税〔2015〕116号规定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的个税优惠政策,个人股东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税。请问,在分期纳税的5年期间如果我司不符合中小高新技术条件或者上市了,个人股东是否需要停止分期纳税,一次性补足未缴清的个税?
除纳税人在分期缴税期间取得分红或转让股权的,企业应及时代扣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尚未缴清的个人所得税,并于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外,已经备案的分期纳税可以继续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