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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在存续分立时减少注册资本,在企业所得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按财税[2009]59号文规定“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这里的分配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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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10:40: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公司在存续分立时减少注册资本,在企业所得税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按财税[2009]59号文规定“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这里的分配如何理解?股东取得的对价是要视同分配股息红利,还是视同撤资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规定分立,是指为被分立企业A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分立企业B,被分立企业A的股东换取分立企业B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实现依法分立。分立可分为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在一般处理中,规定被分立企业A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A分配进行处理”,指的是视同被分立企业A的股东取得分配股息红利再投资分立企业B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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