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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取得2012-2017年欠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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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10:44:58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本人于2011年6月加入昆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从事工程审核工作,2017年11月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离职前该公司未与本人结清在职期间的工资,经本人多次追索,2020年9月14日该公司同意支付29.40万元,但要求我到税务机关开具咨询劳务费发票,并由该公司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再将剩余金额支付给我。
我认为**公司的做法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因此向贵局提出以下申报申请:
由于本人本次所得为在**公司的工资薪金所得,未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原因是**公司违反《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工资分配应当遵守按劳分配原则……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等相关规定,未向本人支付工资,也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因此,本人申请本次向**公司追索的29.40万元工资按月分配到本人在**公司在职期间(2011年6月至2017年11月),并入各月份已发放的工资重新计算个人所得税,由**公司进行更正申报,代扣代缴,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和罚款由**公司承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二款所称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因此,您可以根据上述文件确定取得收入是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所得,您的扣缴义务人应该在实际发放所得的所属期对应的申报期内,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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