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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市政配套费能否作为增值税销项抵减(不是进项抵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及《财税【2016】1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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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10:46:4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陕西省市政配套费缴纳契税按优惠后实际缴纳金额还是按240元标准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2、房地产企业市政配套费能否作为增值税销项抵减(不是进项抵扣?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及《财税【2016】140号》)????

 

 

    根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发〔1998〕23号),第六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因此,需要按照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计算缴纳契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支付的土地价款,是指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受政府委托收取土地价款的单位直接支付的土地价款。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的“市政建设配套费”不属于“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不可以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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