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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房改政策全额集资的单位住房,已补交土地出让金,划拨转出让地,首次上市交易可享受满二唯一、满五唯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家庭唯一住房,自用已20年,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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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3 10:47:3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按房改政策全额集资的单位住房,已补交土地出让金,划拨转出让地,首次上市交易可享受满二唯一、满五唯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家庭唯一住房,自用已20年,免征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房屋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3号】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的规定,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上述文件所称“自用5年以上”,是指个人购房至转让房屋的时间达5年以上。

1.个人购房日期的确定。个人按照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其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依照孰先原则确定;个人购买的其他住房,以其房屋产权证注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注明日期,按照孰先原则确定。

2.个人转让房屋的日期,以销售发票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二)“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有配偶的为夫妻双方)仅拥有一套住房。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 五、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之外的地区。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以销售收入减去购买住房价款后的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上述政策仅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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