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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9:56:4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83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
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综上所述,请您直接联系当地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由其依据相关政策法规并结合贵单位土地实际使用情况实事求是来认定。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公众服务——办税地图——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