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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9:58:29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在房地产企业营销中,约定客户购买商品房可以赠送物业费,根据财税(2011)50号,第一条第二点“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 房地产企业与物业单位不是同一家企业。房地产企业销售商品房,赠送客户物业费是否与购手机赠送话费性质一样,属于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范围。
房地产公司向客户销售房产同时赠送物业费可以参照财税〔2011〕50号相关规定执行,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