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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前甲供材营业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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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10:6:2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由该规定可知,甲、乙双方在签订建筑劳务合同时,约定甲方自行采购部分设备或材料,则该乙方在营改增前就建筑服务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当包含甲供材(甲方提供的非设备)的价款。

      故想咨询河南省税务局,该甲供材对应的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应当是乙方,而不是甲方,对吗?请省局予以确定性答复,而不是咨询当地主管税务局。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 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二、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3号)规定,为了适应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需要,根据《财政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规则》,我部对截至2017年12月底发布的现行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确定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796件,其中,废止的财政规章24件,失效的财政规章3件,废止的财政规范性文件521件,失效的财政规范性文件248件。现将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

    因此,根据上述文件,对建筑施工单位承建的“甲供材”建筑工程 ,建设方所供的材料应计入建筑施工单位的建筑业计税营业额中缴纳营业税,但不包含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第52号令)已作废,仅适用于营改增之前的业务,请熟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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