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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10:7:11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甲公司营改增前从政府购入一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购入价是1000万元,目前作价1200万元转让给乙公司,现乙公司索取增值税发票,按照《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补充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问题在于:如果按照文件规定按差额征收税款,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是按全额1200万元开具发票,还是按差额200万元开具发票。请问:土地使用权转让(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开票是按全额还是按差额开票?
答:1.财税〔2016〕47号仅规定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同时适用差额征税政策,未规定纳税人享受差额征税政策的必须差额开票,因此,纳税人按上述规定享受差额征税的,可以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安徽国税】营改增政策与管理问题解答(2017年)这个解答现在还适用吗?
根据财税〔2016〕47号规定:“三、其他政策
(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适用该项差额纳税政策的,应当全额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