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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10:7:45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贵州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时向购买方附赠的同一房地产开发项目车库(位)或其他开发产品并在售房合同(协议)中注明的,以售房合同记载的总金额确认销售收入。”规定,房开企业“买房送无产权车位”是否符合本条办法规?,在本条中“以售房合同记载的总金额确认销售收入”是否可以理解为:既然售房合同记载的总金额包含了所送的车位收入,那发票开具时是不是就不用再区分或注明车位价值多少了呢?由此,是否可以理解为:含送车位售房收入对应售房送车位的成本也可以同时在土增税清算时得以扣除呢?另外,想咨询:如果买房送无产权车位成本能够得以在土增税清算时扣除,那么按照清算房屋类型归类,是否归集到“其他房屋”类型进行清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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