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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10:17:20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第九条 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