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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10:23:17 | 作者:admin | 0个评论 | 人浏览
我单位为福建企业,为一家江西企业的法人股东,未来将江西企业的股权转让给其他法人。请问我单位财产转让印花税缴税地应为福建还是江西。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 第七条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 第十四条 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相关规定仅约定纳税义务发生时点,并不涉及纳税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求意见稿)》 第十五条 单位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个人纳税人应当向应税凭证订立、领受地或者居住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征求意见稿明确单位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我单位是否应根据征求意见稿,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福建申报缴纳印花税,无需在江西缴纳印花税。
“根据你公司反映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 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你公司应在产权转移书据签订地,就地缴纳印花税。”